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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盗窃罪难逃 指纹破案领刑期
 

  http://hzrb.gxnews.com.cn/ 06月04日 【字体: 【颜色: 绿


 

  贺州讯 三名盗贼撬门入户盗窃后逃之夭夭,不料警方通过现场遗留指纹速破此案。4月9日,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昭平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何世甲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的刑事判决。落网盗贼最终受到应有的惩罚。
  现年26岁的何世甲系广西田东县农民,曾因犯妨碍公务罪于2003年6月被田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05年1月18日刑满释放,后到广东肇庆打工。由于平时花钱无度,时常入不敷出。2006年8月,手头拮据的何世甲与臭味相投的老乡阿文、黄兴田合谋,决定到数百里外的广西昭平县实施盗窃,捞上一把。同年8月23日,三人乘客车从广东肇庆窜到广西昭平县,伺机作案。当晚9时许,三人窜昭平县城,从排污管爬上黄某的别墅楼,撬开二楼铝合金门进入室内,盗得人民币10000元及联想手提电脑、摩托罗拉手机各一台,金手链一条,金戒指三枚。被盗窃财物共价值人民币16409元。作案后,三人连夜租车逃到贺州市八步城区,然后逃回肇庆分赃挥霍。接报后,公安机关经现场勘查,提取现场遗留指纹,通过缜密的科学技术鉴定,确定何世甲为犯罪嫌疑人之一。
  昭平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何世甲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其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予酌情从轻处罚。遂于今年1月25日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何世甲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宣判后,何世甲以原判量刑过重等为由提出上诉。
  贺州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何世甲的行为确已构成盗窃罪,且是累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适用法律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遂于近日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贺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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