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高票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该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经过3次审议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案,对未成年人保护作出许多重大修改,呈现出诸多新的亮点,让对未成年人保护之盾更加坚固。
亮点一:突出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权 修订案规定对未成年人实行全方位四大保护: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开宗明义未成年人享有四大权利: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及参与权,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保护、优先保护。
亮点二:强调素质教育为学生减负 修订案规定:学校的教职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有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言行。
亮点三:建立校园安全网制定突发事件预案
经过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教育行政等部门和学校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进行必要的演练,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亮点四:立法戒除未成年人网瘾
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案郑重提出:国家采取措施,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为从源头上解决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问题,修订案提出对游戏软件的开发进行控制,规定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产品,推广阻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新技术。
亮点五:全方位司法保护给未成年人以司法人性关怀
本着对未成年人犯罪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修订案规定的司法保护处处体现着对未成年人的人性关怀。
修订案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并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
在路边、在街头,一些流浪乞讨儿格外令人痛惜。修订案明确规定,政府有责任和义务救助流浪乞讨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救助场所,对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护送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到救助场所,由救助场所予以救助和妥善照顾,并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领回。对孤儿、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以及其他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 (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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