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省级以下检察院启动职务犯罪侦查程序、决定逮捕要报上一级检察院备案,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案件要报上一级检察院批准。12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下发了《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立案、逮捕实行备案审查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备案规定》)和《关于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侦查案件作撤销案件、不起诉决定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批准规定》),以改革和完善对职务犯罪侦查的监督制约制度。
根据备案规定,检察院对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决定立案或逮捕的,应当在决定立案或逮捕之日起3日内,报送上一级检察院备案。而上一级检察院应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10日内,由承办人填写备案审查表,提出是否同意下级检察院立案或逮捕决定的审查意见,报部门负责人审批。认为下级检察院的立案或逮捕决定错误的,或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有应当立案而未立案或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而未决定逮捕情形的,应当在报经检察长或检委会决定后,书面通知下级检察院纠正,或由上一级检察院直接作出相关决定,通知下级检察院执行。下级检察院应当在收到书面通知或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执行情况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报告。
而根据批准规定,侦查部门、公诉部门应当及时将拟撤销案件意见书或者拟不起诉意见书以及相关材料移送本院人民监督员办公室,接受监督。上一级检察院相关部门审查下级检察院报送的拟撤销案件或者拟不起诉案件,应当自收到案件七日内书面批复下级检察院;重大、复杂案件,应当于收到案件十日内书面批复。 (据《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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