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音》乱署名 判赔三千元
杂志社称,出于善意合作署名,当被告实在冤枉
自己没有写过的文章却署了自己的名字,作家窦某状告知音杂志社乱署名字。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知音杂志社赔偿窦某3000元精神抚慰金并道歉。
曾经向知音杂志社投稿的窦某发现,知音杂志社在2003年2月发行的《知音》海外版总第79期目录中有一篇名为《王小屯:山高水长嫁李敖》的文章。该文的作者署名中有自己的名字。可是,该文并不是窦某的创作。窦某认为,知音杂志社擅自将自己署名为该文作者,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姓名权、名誉权。
知音杂志社却倍感冤枉,认为自己给窦某署名是一片好心。知音杂志社介绍说,窦某和汪某两位作家都投来内容类似的文稿。两篇文章经过比较,知音杂志社选择了汪某的文稿。出于善意和礼貌,知音杂志社将窦某的名字署在汪某的名字后面。没想到好心办了得罪人的事情。知音杂志社认为,他们给窦某署名不构成侵权,没有给窦某造成非常恶劣的影响。因此,不同意赔偿精神损失费。
法院审理认为,知音杂志社将他人撰写的文章署名他人与窦某为共同作者,盗用了窦某的姓名,侵害了窦某的姓名权。法院判决,知音杂志社在《知音》海外版上刊登声明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3000元。
(李 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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